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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关总署日前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宣布自2026年4月1日起,在全国海关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模式。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海关监管代码:9610)跨关区退货,是指跨境电商企业零售出口的商品在海外发生退货时,不再要求必须退回原出口海关,而可以灵活选择全国范围内任一海关口岸办理退运进境手续的监管模式。
此前,海关总署于2024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发展的公告》明确,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青岛、郑州、长沙、广州、深圳、黄埔、成都、乌鲁木齐等20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督管理模式试点。经过一年多的试点,现已具备全国推广条件。
根据此次发布的公告要求,跨关区退货仅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即“9610模式”。同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退货商品可以跨关区退回,退回商品仅允许退至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或场地。
跨境电商作为国际贸易的新业态,近年来发展势头迅猛,已成为推动我们国家外贸增长的重要引擎。然而,跨境电子商务加快速度进行发展的同时,跨境退货问题一直是困扰行业发展的痛点难点。
中国商业经济学会副会长宋向清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正常采访时表示,对企业而言,跨关区退货模式打破“原出口关区退回”的限制,企业可自主选择全国任一海关口岸办理退运,大幅度降低逆向物流成本、缩短退货周期,盘活海外库存、加速,解决长期困扰行业的“退货难、成本高、周期长”痛点,可明显提升运营效率与国际竞争力。
“对消费者而言,售后退货路径的简化缩短了等待周期,有助于提升海外网购的消费安全感和满意度。这一政策通过打通跨境出口‘最后一公里’的逆向物流瓶颈,实现了供需双端成本与体验的结构性优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教授陈建伟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2月份,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明确对于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因滞销或退货原因在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并可退还已征收的出口关税。
结合此次出台的全国海关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措施,形成政策的协同叠加效应,共同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降本增效。
在陈建伟看来,多项政策叠加形成的合力,不仅直接减轻了企业的财务负担,更深度重构了跨境电子商务的风险补偿机制。在成本控制上,出口退运税收优惠政策能有效抵消退换货产生的额外税费,让企业敢于通过扩大SKU(最小存货单位)来抢占市场。在产业生态上,政策协同效应助力企业建立全球化的售后保障体系,增强了中国跨境品牌在国际竞争中的信誉。通过这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退货闭环设计,有关政策正驱动跨境电子商务由规模增长转向高质量品牌化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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